是否需要单独针对危废暂存间重新申报环评?
问题:厂区原有生产项目环评及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现“原有危废暂存间因故拆除需于厂区其他位置重新建设危废暂存间” 这种情况根据上海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危险品仓储”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需要单独针对危废暂存间重新申报环评?此外 根据上海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部分行业(仅涉及简单机加工)的项目豁免环评。这类项目如涉及危废和危废暂存间 那是否需要单独针对危废暂存间编制环评呢?
回复:您咨询关于“危废暂存间的环评编制问题”的事项已受理。现答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新、改、扩建危废暂存间应执行上述文件附表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别实施环评管理,并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同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关于建立危废贮存间是否需要办环评的问题
问:若在豁免环评或不用办环评的前提下,例如汽修行业有喷漆工艺,但营业面积少于5000平方米,但同时有废气治理设施,会产生废活性炭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因此必须要建立危废暂存间,请问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贮存间的环评吗?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49项,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应根据《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编制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2020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中五十三、装卸搬运和仓储业——149危险品仓储 594(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报告表——其他(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含液化天然气库)
企业能否处理自身产生的危废等问题汇总
问题一:企业能否处理自身产生的危废
假如某某公司每个月危废固废产生量为3吨,该公司采购小型处理设备/减量设备(该设备各项排放均可达标)。该公司仅利用这款小型的设备处理/减量其自身所产生的危废固废,不接收处理其他公司所产生危废固废,那么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如合法,该公司是否需向相关环保单位报备?或者需要办哪些手续呢?
答复:鼓励企业采用合法设施利用处置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有关该项目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如何办理环评手续问题,若该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
问题二:关于厂内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
问:工厂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答复:自建危废处置设施项目需办理环评,按环评批复或备案有关要求设计施工,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问题三:环保验收必须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吗?
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危废暂存间已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但危废尚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建设单位承诺后续会按照危废转移处置要求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此种情况是否能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答复:危险废物未签订处置合同无法确定其处理处置去向合法性,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
问题四:关于危废处置协议的签订问题
如果公司是集团化管理模式,集团下属有A、B、C等多家独立法人子公司。请问能否由集团公司和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打包签订(A、B、C)危废处置协议?合规性上是否有问题?
答复:《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应当和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规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